《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是一部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国家法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的“基本法”,也是“史上最严的环保法”。
新《环保法》制定了哪些新政策?
新《环保法》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环境经济政策以法的形式予以确定。
(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例如2021年12月财政部、税务总局新制定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法条原文: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污单位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法条原文: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三)第二十三条规定排污单位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法条原文: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四)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法条原文: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新《环保法》出台了哪些新手段?
为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强化法律威慑力,新《环保法》加大了处罚力度。
(一)按日计罚。第五十九条规定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法条原文: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第六十条规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法条原文: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行政拘留。第六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通过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此外,违法排放污染物构成犯罪的,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原文: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