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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问题?
发布时间:2025-08-15
作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网民咨询:项目建成10年之后才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是否要求对该种危险废物每年制定管理计划、签订转移合同?

办理回复1. 《固废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根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5.2.1、5.3有关要求,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年度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其中包括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信息。另外,5.5.1规定,应当填写本年度预计产生的危险废物量;5.2.3规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内容需要调整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及时变更。

2.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对是否需要每年签订运输、利用处置合同未作要求。

  因此,企业应当如实制定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预计本年度不会产生的危险废物类别,可采取“零申报”方式或暂不申报,如需调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应与具备相应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危险废物运输、利用处置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并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对合同具体签订频次不作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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