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
我们每个人
都可能是噪声污染的产生者
也可能是噪声污染的受困扰者
什么是噪声
从生理学观点来看,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和工作以及对人们所要听的声音产生干扰的声音,通俗来说,人们不需要的声音,统称为噪声。
噪声法的演变历史
1989年9月1日:国务院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0号),属于行政法规],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升级为法律),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正个别条款。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噪声的分类及声功能区的划分
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
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政府指定部门